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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凌青律师无罪辩护成功 冤案终被纠正
摘自:站内发布 日期英文:2022-12-18 看:1712 次

无罪辩护成功  冤案终被纠正

 

全球刑事无罪判决辩护人网讯:

近日来,由国家刑事无罪判决答辩网总裁刑事辩护人律師、广州九游会j9官方网站刑事辩护人律師事宜所朱凌青主人从事答辩人的杨某某防贼案(后设置成依法查处“蓄意乱砍滥伐钱财罪”,经广州省南陵县群众检察机关院复核,而言执行人不定义犯案,对执行人杨某某据此不上诉的判断,从此,这次叛乱延续了近3年4六个月的重大案件最终画上有一个句号。

 

充分肯定,何谓的李某某偷盗案案发于2020年六月,南陵县人民警察局经侦查案件人为,2020年4月9日下午,李某某醉鬼将座落在市辖区河湾镇龙塘自然美区多处原则化鸡棚钢组成部分割切偷盗转卖,案值35万余元,遂将李某某醉鬼刑事行政拘留。

 

朱凌青侓师路过观察,推算出下列的事实真相预期结果:一、本套案例的标准规范化肉鸡舍几乎所应由人不常说的遇害命汪xx,即使蚌埠市飞亚特食品饮料有效新集团(下列缩略词“菲亚特新集团”);二、菲亚特新集团欠帐不还,李某某与菲亚特新集团内装有区域经济债务纠纷案;三、辩护人人整修废钢棚主因应当是是为了能让避免危险性要素(解决办法因上锈楼房倒塌),后者是是为了能让抑制自行的损毁,无窃取(或蓄意的危害家人钱财的)犯意。并对常说的案值检验会提起口头方式疑义——跟据辩护人环节设汁,原拟订于庭审直播时提起之后检验会。

 

随着以下,朱凌青著名律师助理剖析表示——林某某不产生犯案,这个案子中都属于冤假错案,还应处理。自2020年10月起,朱凌青著名律师助理最先东北方向陵县警务局、南陵县检察工作院分开 出示《林某某不产生犯案的法律条文条文提出的意见建议表书》、 《为林某某案致南陵县警务局管理者函》、 《林某某不会给予特批拘捕提出的意见建议表书》、 《林某某不会给予反诉的法律条文条文提出的意见建议表书》等。

 

朱凌青律师在致公安局的信函中指出:在未尽详细调查之责的情况下,就仓促立案,并抓捕王某某,将普通的民事纠纷升级到刑事追责,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典型的冤假错案。在当前举国一致要求公正执法的情况下,南陵县公安局的错误做法不能不令人遗憾。

你不在里十分要注重体现了的是,李某某曾就据此实际情况下向贵局执法职工给与表明,并提起诉讼了环节视听资料。尽管,看作一平常人权,李某某开具的视听资料,有机会不几乎合适国家法律指定的标准,但贵局执法职工理所应当必须坚持查实安件客观事实阴谋的不忘初衷,对李某某展示的实际情况下,给与查实。但引人难过的是,贵局执法职工对李某某的辩护实行了几乎漠视的作风,导致对李某某失误追究。

本刑辩律师我认为,贵局侦办事件职工的这类作法是出错的,应当应予调整,故,特提请贵局取消事件,为杨某某可以恢复名声,以定期检查的被告人杨某某的有效的财产权,定期检查法律解释的公证处公证方案”。

 

在不予起诉律师意见书中,朱凌青律师认为:“南陵县公安局在已知上述情况的情形下,仍坚持立案,将普通的民事纠纷升级到刑事追责——其动机令人生疑……”。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经南陵县公安局二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盗窃)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并将该案退回南陵县公安局,南陵县公安局于2021年6月15日,再次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仍然认为本案被害人应为芜湖市菲亚特食品有限公司,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芜湖市菲亚特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南陵县公安局至今未能获取被害人证词,且本案财务鉴定价值仍然存疑,因此,南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朱凌青律师说,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敢于坚持依法办案,值得称道。

 

(朱凌青律师电话:13905600639)